九三学社四川省绵阳市委监督委员会主任、绵阳市工商联主席赵倩颖反映,《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民政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相关政策、规定、要求不一致,地方总商会在民政局办理注册登记和运行中出现了以下问题:
一、地方(总)商会所执行的《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与民政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内容存在不一致。《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第九条规定:“全国工商联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地方工商联又称地方(总)商会。”,第三十九条规定:“本章程为各级工商联(中国民间商会和地方商会)的统一章程,经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因此地方(总)商会所执行的章程为《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而不是《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二、地方(总)商会组织机构设置与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组织机构设置存在不同规定和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统战部关于工商联(民间商会)2017年换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1号精神)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中关于民间商会领导班子的规定,民间商会会长由工商联主席兼任,副会长由同级工商联专职副主席和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等组成。民间商会领导班子职数基本保持现状。会长、副会长由工商联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是同级工商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组织机构为工商联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而按照2024年民政部制定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主席等)、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等)、秘书长和监事长。组织机构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地方(总)商会组织人员设置与民政部门存在不同规定和要求。工商联、总商会领导班子、执常委班子职数均报请本级党委和上级统战部门同意后进行设置,职数确定后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而按照民政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最多不得超过40人,理事、常务理事等人数可根据行业商会协会会员数进行增减。地方(总)商会与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其他一般社会团体性质不一样的原因有以下:
一、工商联与总商会为两块牌子一个班子。按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全国工商联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地方工商联又称地方(总)商会。”规定,工商联与总商会为两块牌子一个班子。总商会是工商联“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中“民间性”的体现。这也是工商联组织不同于其他人民团体的重要区别之一,其商会职能也是不同于其他商会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工商联具有商会性质和职能。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中发〔2010〕16号),意见中第八条规定明确指出,工商联的基本特征是:“民间性主要体现在工商联具有商会性质和职能,其组织方式和工作机制不同于政府机构”。在《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总则”里规定: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民营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民营经济的助手,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中发〔2023〕23号),文件中第十九条提出“积极探索更好发挥工商联作为民间商会(总商会)功能的有效形式”。为此,建议:
一、从政策层面将地方总商会的关系理顺,明确提出工商联又称地方总商会中的总商会不等同于其它行业协会商会。
二、地方(总)商会章程统一使用《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在民政部门下发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里明确提出此章程不适用于地方总商会。
三、地方(总)商会组织机构按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里的组织机构进行设置。
四、地方总商会负责人设置和人员变更按照地方党委、统战部门有关人事批复文件和工商联相关选举流程资料在民政部门办理变更,不参照民政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中规定的相应资料进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