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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加违法成本,建立处置高铁(火车)“霸座”事件标准化程序

2019-02-15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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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绵阳市委办公室主任,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赵倩颖说,近日,高铁(火车)“霸座”成为网络热议词,高铁“霸座男”、“霸座女”和火车“霸座婶”事件发酵,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对公民道德的问题、道德与法律界定问题、国家现行法律对此类事件规制等系列问题,一次次引起人们深刻的反思和广泛的讨论。

而此类事件的规制仅从道德的范畴加以谴责是无效的,此类事件不只是最近才接二连三的出现,之前有非让地铁“刹一脚”的妇女,乘务人员处理此类事件一般是“看舆论,听领导的,事后汇报。” 高铁“霸座男”事件中,乘务人员临场处置不果断,事后通报居然定性为“道德行为以道德谴责为主,无法进行处罚”。后见民情汹涌,又改为罚款、禁乘,缺乏果断处理和标准化的程序。

建议:

一、统一相关惩处尺度,增加违法成本。《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裁量尺度不一的问题:霸座男孙某就只被罚了200元,短期内不能买火车票。霸座女周某也只是被处以罚款200元,180天内被限制购票乘车。建议增加罚款额度200元至1000元,500元至2000元。建立一套“标准化措施”,如面对霸座,可先乘务员规劝,无效后列车长劝,明确表述规劝三次,再不配合交由乘警强制执行。 留下语音影像证据,严格按照程序和流程执法。 情节严重予以拘留并列入乘车黑名单。把事后惩处的“非现场执法”变为“现场执法”,不枉不纵,为遵规守法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权撑腰,才能更好地重塑人们对于规则的敬畏。

二、赔偿乘客损失,构建契约精神。在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官网《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九条明确旅客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基本义务则包括“对所造成铁路或者其他旅客的损失予以赔偿”。而《规程》第二十九条规定,“旅客须按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席别乘车”,第三十二条则明确“除特殊情况并经列车长同意的外,持低票价席别车票的旅客不能在高票价席别的车厢停留。”车票就是列车与乘客签订的合同,列车不能保证乘客如约享受权利,那么应该予以赔偿,建议列车按照票价的3倍给与被占座乘客赔偿,增强政府公信力,使民众契约精神根植于心。

三、坚持宣传舆论导向,不能将丑恶淡化、美化和娱乐化。“霸座”现象即是侵占别人的权利,更是扰乱公共秩序的治安问题。警惕以丑恶出道,吸引眼球和流量为自己洗白的霸座“名人”。高铁“霸座男”甚至发坐轮椅视频,在微博等媒体上认证为“高铁霸座男本人”,仿佛一夜成名,甚至成为某些媒体的利用和营销手段。

四、警惕网络暴力,保护公民隐私权利。法律不能接受舆情的强暴,不是群情激愤的牺牲品。人肉曝光违法者的信息并且放置网络接受更多不道德的行为,用语言暴力的狂欢来痛击行为暴力的狂欢,本身就是原始的非理性的胜利。但在此类事件中,网友是一边倒的谴责所谓霸座者,一边曝光他们个人信息和生活隐私,这种道德评价不论,曝光他人隐私本就是严重的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妥善规范处理此类争议,不必要上纲上线,全民批鞑,法律法规不缺位,道德才能得以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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