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情民意

关于将法院诉讼离婚信息纳入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议

2025-05-15 15:52文章来源: 九三学社绵阳市委
字体:【    】 打印

九三学社绵阳市委委员、秘书长严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璐共同反映,民政部起草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删除了现行条例中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需出具居民户口簿的相关规定。对此,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当事人需出具户口簿的规定,主要是从人口流动客观规律出发,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减少当事人需回户籍地办理登记的负担,且目前全国婚姻系统已基本实现实时在线登记,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联网互通和婚姻登记数据及时汇聚,可以有效防止重婚、骗婚等现象的发生。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虽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的婚姻登记基本可实现信息的及时更新,但涉及法院诉讼离婚的婚姻登记信息并没有纳入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更新。例如,不少当事人反映,其本人在法院完成诉讼离婚一段时间后,在办理房产业务、公积金业务、再婚登记时婚姻状态仍显示为已婚,导致无法正常办理相关业务。究其原因,当事人在法院进行诉讼离婚的婚姻信息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内的数据无法互通,当事人在诉讼离婚后,仍需携带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由法院承办法官开具的“离婚证明书”等材料,前往当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后方可更新婚姻状态。在如今人口流动加剧的社会环境里,此种“信息壁垒”的存在,给在异地工作和生活的人增加了额外的办事成本和负担,影响了婚姻管理政务服务的优化进程,不利于今后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阻碍了社会管理现代化的发展。

为此,建议:

建立法院和民政部门的信息互通机制。参考2017年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和建立专线联通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的做法,法院和民政部门通过建立专门政务系统的数据对接,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将法院已生效的诉讼离婚法律文书直接通过政务专线共享至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凡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婚姻信息,均在诉讼结果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数据更新,可极大减少因政务信息更新不及时导致的当事人办事负累等问题,从而更好地推动社会民生事业的发展。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