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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光污染行政执法的建议

2021-08-05 15:28文章来源: 九三学社绵阳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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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社员、涪城综合行政执法局三级主任科员李江川反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无数的霓虹灯、强光灯严重影响到我们市民群众的生活环境,但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法律条款模糊、光污染判断缺乏科学数据、照明光源审批、执法部门责任不清晰等诸多因素,乃至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群众对光污染的投诉都不了了之,没有从根本上形成一条可复制、可推广的光污染成熟的处置经验。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尚未对光污染作出相应规定,民法中未对防治及光污染侵害发生后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二是防治光污染的主体和手段不明确——未明确光污染管理部门、未确定相应的监测机构和监测方式。导致在具体行政执法和管控过程中缺乏证据支撑,民事追偿存在困难。建议 :

一是明确光污染的主管部门。特别是在城市照明方面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行政执法在光污染方面管理的力度。

二是明确法定监测机构或匹配相应的监测费用。科学制定出光污染相关测量系数,明确出光污染相关技术分类及光污染的环境标准,对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彩光污染设置科学的技术检测指标。采取制定政府职能部门或者采取第三方监测的方式,让执法(追偿)有据可依;

三是加快建立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的对接通道。加快建立科学可供量化的光污染侵权责任的计算方法,通过行政执法和公益诉讼手段,建立公益法律机构,把行政处罚和民事追偿制度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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